尊敬的各位租户:
根据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定的<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沪府发〔2010〕32号)、《关于印发<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虹房管〔2016〕96号)的文件精神,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和监督。对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我公司将解除其租赁关系,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。并经相关流程将其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,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。
(一)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,但未按规定主动办理退出手续的;
(二)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,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;
(三)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、转租、调换、合租、群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;
(四)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、原有结构、内部设施、装饰装修现状的;
(五)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;
(六)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发生3次以上拖欠租金、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;
(七)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;
(八)存在违存在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。